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以10号令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要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载明《办法》规定的内容,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在发布媒介向社会公开。
二、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要完善功能,优化流程,向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免费提供便捷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与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并同步交互信息。
三、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违规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招标文件等实施审查备案。
四、我委对全省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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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